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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谣者被依法追责

2026-09-01 16:48:38

作者

巴桑普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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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隆县吉隆口岸“8·26”泥石流灾害发生以来,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灾情救援工作。

然而,个别网民却趁此时机,在网络空间里干起了——编数字、造恐慌、蹭流量。

“上千人冲走了”“死了3000多人”“上万人死亡”……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,全是编的。

每一个耸人听闻的数字背后,都是凭空捏造;每一句“听说”“不知道真假”的背后,都是对受灾群众和救援工作的二次伤害。

灾情数据,不是流量密码。灾害现场,更不是造谣秀场。

他们以为“随手一发”没什么大不了,结果——

案例1:湘西网民周某,男,38岁,行政处罚

8月26日,周某在短视频平台西藏泥石流灾情报道下方评论区,随意编造夸大遇难、失联人员虚假数字,发布耸人听闻的留言内容,造成群众不必要恐慌。

处理结果:吉首网警联合当地派出所依法对周某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删除不实言论,消除不良影响。

案例2:山南网民耿某,约谈教育

8月28日,耿某在某网络平台夸大传播“8·26”泥石流吉隆口岸死亡人数、失联人数,误导社会公众,破坏清朗网络空间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

处理结果:山南网警联合市公安局乃东分局依法对耿某进行约谈,并开展批评教育。

如此的案例,层出不穷。

轻则约谈教育,重则行政处罚。这不是吓唬人,这是已经落地的处罚。

8月30日,西藏网警对外公布10起典型网络谣言案例,重点整治涉日喀则吉隆口岸泥石流灾害网络谣言乱象,依法严肃查处编造、传播虚假灾情信息、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。

小编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及网民:

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期间,所有灾情信息请以官方权威发布为准。

请勿主观臆测、夸大灾情数据,不造谣、不信谣、不传谣,不随意转发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。

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。编造、谎报、传播虚假险情、灾情信息,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、严厉打击。



新闻+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:

故意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

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

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: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灾难面前,救援人员在往前冲。不添乱就是帮忙,不传谣就是贡献。

转发提醒身边人,别让谣言跑在救援前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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